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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德里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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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德里 商標國際註冊簡介

中國加入 WTO 之後,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越來越受到中國企業的重視。其中,商標的保護已經成為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在哪個國家取得的權利只能在哪個國家獲得保護,其他國家是不承認其權利的;又由於在世界範圍內絕大多數國家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即要獲得商標保護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所以,中國企業在進軍國際市場之前,必須做好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計畫,提前在相應的國家註冊自己的商標,避免其被他人搶注而給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的途徑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同時向部分或全部成員國提出。截止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馬德里聯盟共有 72 個成員國。
第二、 按巴黎公約或雙邊協議或對等原則 , 單獨向某一國家提出註冊申請。
第三、 通過地區性公約組織提交申請,以獲得該組織成員國的商標保護(如歐盟商標、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
   
中國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主要開闢的國際市場,來選擇自己的商標進軍國際市場的方式。由於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具有“省事”、“省時”、“省錢”等優點,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青睞。

 

 

 

申請 馬德里 商標國際註冊的主體有哪些

 

申請人應在我國國內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申請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
   
   
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也可以在中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分別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國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可以 馬德里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 " 協定 " 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或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議定書 " 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或者是已被我國商標局受理的註冊申請或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的優缺點

   

      1、手續簡便

國際商標申請人可僅需直接向所屬國商標主管部們提出申請,不必再委託其他國外的商標代理人或組織辦理;申請人僅需用一種文字提交一份申請書(在我國可用中文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同時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 / 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手續簡便。
   
   
      2、費用低廉

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另外,根據“協定”及“議定書”,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不經過代理人,直接向本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註冊申請,從而可節省一筆代理費。從數額上看,國際註冊費大大低於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註冊的費用,後者一般包括該國商標註冊規費、代理費和翻譯費等。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註冊所需的費用是逐一國家申請註冊所需費用的 1/12 ~ 1/11 。因此,費用低廉。
   
   
      3、時間快捷

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國際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從國際註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上述的規定期限內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保護。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注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馬德里註冊的缺點
   
      1、註冊國家的局限性

因為《馬德里協定》最先是由實施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屬國國內註冊作為申請國際註冊的先決條件,限制了一部分實施商標使用原則的國家的積極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目前只有50多個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繫密切的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 / 註冊為基礎

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 / 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 / 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 " 中心打擊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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