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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2003 年 4 月 17 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作了如下規定:


    1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 13 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 13 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2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 13 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 ( 地、州 )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 13 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4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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