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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註冊


第一章      申請國外專利途徑

1 、巴黎公約途徑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在任一成員國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後,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可以享有 12 個月的優先權,對於外觀設計申請,可以享有 6 個月的優先權。在此期間內有關該申請的任何公開或使用等,不影響該申請的新穎性。由於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國申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後,可以利用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在向國外申請專利時要求優先權。
2 、 PCT 途徑
     專利合作條約( PCT )是巴黎公約下的一個專門性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管理。其成員國均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目前已達 178 個。按照 PCT 的規定,在任何一個 PCT 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專利申請,可以視為在指定的其他成員國同時提出了申請。實現了一國申請,多國有效。 PCT 申請的審批程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國際階段進行受理、公佈、檢索和初審,國家階段由具體的國家局進行審查和授權。一項 PCT 申請進入具體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申請日起 30 個月內。這樣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國(一般為 5 個以上)保護時,利用 PCT 途徑是很適宜的。因為通過 PCT 途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國家提出國家申請的麻煩 , 並且有更多時間來考慮最終要進入哪些具體國家。外觀設計不適用 PCT 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所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對本發明的專利性 (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進行判斷,並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 ( 如果必要的話 ) ,然後決定是否進入國家程式。
3 、不要求優先權直接向該外國提出申請,另外某些國家或地區並非巴黎公約和 PCT 的成員國,只能依其國家法的要求提出專利申請,如台灣不是 PCT 成員,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不支持優先權 。
4 、通過地區條約《授予歐洲專利公約》申請歐洲專利:
     《授予歐洲專利公約》,該公約於 1973 年 10 月 5 日 在慕尼克簽署, 1977 年 10 月 7 日 生效。《歐洲專利公約》確立了歐洲專利制度,旨在加強歐洲國家在工業產權領域的合作,以便通過單一的授權程式在若幹個締約國或所有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 1977 年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建立歐洲專利局,其職責是向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提供基於單獨專利申請和統一專利授權程式的專利保護,使發明專利在一個、數個或全部締約國獲得保護。如果申請人意欲在 3 個以上歐洲地區或國家申請專利,通過本條約將較向各締約國逐一提出申請更迅速、經濟。
5 、申請歐共體聯合外觀設計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歐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將可以通過單一的安全保護系統進行注冊。提交後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將由 OHIM 進行短期的審查,並在大約三個月內發放注冊證。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證將得到整個歐盟國家的承認,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等 25 個成員國。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最初注冊有效期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續展,續展期為五年,最長續展期可達二十五年。

 

第二章      幾個主要國家專利申請

第一節      申請美國專利

1 、專利申請類別
( 1 )發明專利 (Utility) :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規定及條件下獲得專利。
( 2 )外觀設計專利 (Design) :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產品外觀設計,得依本法之規定及要件取得專利。
( 3 )臨時申請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只提交說明書及附圖,一年內提交正式專利申請,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2 、審查期限
     一般而言,一申請案在取得申請日後,大約半年至一年內會有審查結果。
3 、專利期限
( 1 )發明專利案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為止。
( 2 )外觀設計專利案自公告之日起 14 年為止。

 

第二節      申請英國專利

1 、專利申請類別
( 1 )發明專利      ( 2 )外觀設計專利
2 、專利期限
( 1 )專利期限發明專利案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 20 年為止。
( 2 )外觀設計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 5 年,可延展 4 次,每次 5 年,共 25 年。

第三節      申請德國專利

1 、德國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 1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      ( 2 )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格式審查。
( 3 )外觀設計:採用登記制
2 、有效期:
( 1 )發明專利:發明專利始於發明申請日的次日,為期二十年;
( 2 )實用新型:最長可延長至至申請日起十年;
( 3 )外觀設計:最多可延長至申請日起二十年。

第四節      申請日本專利

1 、日本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 1 )發明專利(特許)( 2 )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案)
( 3 )外觀設計專利 ( 意匠 )
2 、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六年。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自注冊日起十五年
3 、審查制度
( 1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公開申案內容,並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審。
( 2 )實用新型專利:此專利采登記制,無須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 4~6 個月內准予注冊。
( 3 )外觀設計專利:採取實審主義, 13 個月著手實審。

第五節      申請韓國專利

1 、韓國專利的申請及審查
1-1 、發明專利
     申請日起 5 年內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 25 個月內審查;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 “ 從申請日起 20 年之日 ” 為止。關於農藥或醫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 5 年。
1-2 、實用新型
     注冊制(申請後約 3 個月可領證)
     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 “ 從申請日起 10 年之日 ” 為止。
1-3 、外觀設計
     韓國對外觀設計採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並行的方法。
     外觀設計無審查申請的對象物品
        -B1 (衣物);
        -C1 (床單、地板席子、帷幕);
        -F3 (辦公用紙、印刷品)
        -F4 (包裝紙、包裝容器)
        - M1( 紡織物等 )
     外觀設計專利權發生於授權登記,截止於登記之日起 15 年。

第六節      申請香港專利

1 、專利制度
1-1 、、《專利條例》與《注冊外觀設計條例》
     根據香港新的《專利條例》規定,香港的專利體系包括 “ 標准專利 ” 和 “ 短期專利 ” ,大致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1-2 、標准專利
     標准專利是指由指定的專利局審查授予的發明專利,再在香港注冊並授予的專利。取得標准專利需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記錄;第二階段:請求注冊和授權
1-2-1 、申請記錄
     第一階段,向指定專利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在由指定局公開後的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記錄。
1-2-2 、請求注冊和授權
     第二階段,當已記錄公佈的申請在指定局獲得授權後,在指定局授權後的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請求注冊和授權。標准專利的保護期為自原指定專利的申請起 20 年。
1-3 、短期專利
     短期專利由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形式審查合格後即予授權。但申請短期專利時必須遞交一份由指定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期限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4 年,並可續展 4 年。
1-4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在香港是通過《注冊外觀設計條例》來保護的。香港知識產權署直接受理外觀設計申請,並且不經實質審查即予授權。外觀設計注冊的申請可以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外觀設計的保護其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 5 年,可續展 4 次,每次續展 5 年,最多可保護 25 年。

第七節      申請台灣專利

1 、申請類型
發明專利:申請日起 3 年內提起實審請求,專利權自申請日起 20 年有效;
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形式審查,專利權自申請日起 10 年有效;
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登記制,專利權自申請日起 12 年有效

第三章      申請國際專利應簽署或提供的檔

1 、委託書及委託合同
2 、委託明細表、包括以下資訊:申請人姓名 ( 名稱 ) 及地址 ( 中英文 ) ;發明人姓名及地址 ( 中英文 ) ;擬申請專利的類別;申請國別;原申請日、號、申請專利類別;是否要求優先;是否在申請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等。
3 、原中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受理通知書、原專利申請檔 ( 包括說明、權利要求書、附圖及摘要 ) 。
4 、現有技術資料 ( 申請人所知的與發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科技文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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