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標字 [2001] 第 37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的決定》已於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特通知如下:
一、 2001 年 12 月 1 日(含 12 月 1 日)以後提出的商標註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註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照修改後的《商標法》進行審查。 2001 年 12 月 1 日以前提出的商標註冊、轉讓、變更、續展等有關商標註冊事宜的申請、商標異議,商標局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尚未作出審查決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後的《商標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或者裁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 2001 年 12 月 1 日(含 12 月 1 日)以後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後的《商標法》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尚未作出決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後的《商標法》進行評審並作出決定、裁定。
三、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發生,且持續到 2001 年 12 月 1 日以後的,按行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修改前後的《商標法》處理。
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行使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職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 ○○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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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