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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 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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