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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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